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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規範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申請許可及登記等相關行政程序的收費標準,確保申請過程的順暢進行及相關經費的合理收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1-26・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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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亦同。 前項申請許可或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不受理或審查前自行申請退件者,所繳納之審查費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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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記證,經駁回、自行申請退件或不受理者,所繳納之證照費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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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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