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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定期公告查核小組查核情形。 二、不定期派員查核各查核小組作業情形。 三、考核各查核小組之執行績效。 前項第三款查核小組執行績效之考核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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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