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 第8條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8條

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混凝土結構物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之判定標準者,應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設計標準辦理。 原查核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應於試驗結果判定完成後,始通知機關查核成績;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