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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10條

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查核結果彙送方式,得採書面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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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