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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 第7條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書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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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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