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內電話規則 › 第100條

市內電話規則 第100條

私裝同一用戶使用之專用交換機基地台、宅內分機經查獲者,應向電信機 構補辦增裝基地台、宅內分機申請手續,其私裝之基地台、宅內分機依規 定不能自裝者,應另繳付接線費,由電信機構換裝局方設備。不願補辦增 裝申請手續者,應立即自行拆除;如不拆除或拆除後再行私裝者,即予停 止中繼線之通話,俟拆除後予以復話。 私裝非同一用戶之專用交換機基地台、宅內分機者,均按前項規定處理, 其須繼續使用者,並應補辦中繼線合用手續。
AI 白話解釋
← 第99條看 市內電話規則 全文第10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