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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103條

專用交換機之承裝或維護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從事用戶自備 專用交換機之承裝及維護業務二年: 一、於六個月內受二次以上書面告誡處分者。 二、將承裝或維護用戶機線之業務,轉託其他未領有縣市政府發給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經營有線電電信器材安裝、修護之廠商承辦或裝設無線設 備者,該廠商經營項目不含無線電電信器材安裝、修護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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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