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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11條

各電信機構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及基本區,由當地電信機構擬訂報請電信管 理局核定。 前項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及基本區設置基準,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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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