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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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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14條
用戶之種類由申請人依使用電話之性質及話機裝設之位置,申報電信機構 審定之。 用戶種類審定後有變更時,用戶應即將變更後使用電話之性質及話機裝設 之位置通知電信機構或逕由電信機構視其變更情形重予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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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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