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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18條

申請裝設電話設備,經電信機構查明可以照裝者,應即通知申請人於指定 期間內繳費,逾期未繳者註銷其申請。 前項申請由於機線缺乏或其他原因,不能在短期內照裝者,電信機構應將 原因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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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