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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27條

電話副機、附件之裝設範圍,以同一用戶同一宅內為限。同一用戶同一宅 內之範圍,由電信總局定之。每號電話得裝設副機一至四具。 用戶附裝設備,得由用戶自備並自行裝設維護。但所使用附裝設備必須為 業經電信機構審驗認可或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審驗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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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