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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46條

用戶需終止租用全部或部分電話機件者,應將預定拆除日期通知電信機構 派工拆除。 同線電話之原用戶不願總繼續與同線戶同線時,得於同線戶裝設滿三個月 後,單方申請將同線電話設備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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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