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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56條

用戶租用左列電話設備之一者,具有租用權:         一、獨用電話。                     二、專用交換機之中繼線。                三、長期市內專線。                   前項租用權不得請求分割或以二個以上用戶名稱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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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