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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98條

用戶私裝副機、附件經查覺者,應在電信機構通知之限期內拆除,其需繼 續使用者,應依規定補辦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話,俟其恢復原 狀或補辦手續後予以復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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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