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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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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5條
市區道路鋪面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行人或車輛之使用舒適性、鋪面品質維護管理需要,分別採用柔性、剛性或其他種類鋪面設計。 二、道路鋪面厚度依交通量、道路設計使用年限及路基土壤狀況決定。 三、車道鋪面得採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得採用透水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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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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