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第15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5條

市區道路鋪面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行人或車輛之使用舒適性、鋪面品質維護管理需要,分別採用柔性、剛性或其他種類鋪面設計。 二、道路鋪面厚度依交通量、道路設計使用年限及路基土壤狀況決定。 三、車道鋪面得採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得採用透水性材料。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