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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10條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 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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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