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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29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各部有淨盈餘時,應即提充本社總盈餘,除彌補虧損部 分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 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儲存於合作金庫或縣合作社聯合社,亦得由 社員大會指定殷實銀行存儲,或以妥善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 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 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經副理各部主任及事務員等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 會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員分配金。 前項第四款之社員分配,先依有盈餘各部淨盈餘多寡比例攤還後,再依由 各該部各社員對該部之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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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