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年終結算後,各部有淨盈餘時,應即提充本社總盈餘,除彌補虧損部
分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
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儲存於合作金庫或縣合作社聯合社,亦得由
社員大會指定殷實銀行存儲,或以妥善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
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
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經副理各部主任及事務員等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
會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員分配金。
前項第四款之社員分配,先依有盈餘各部淨盈餘多寡比例攤還後,再依由
各該部各社員對該部之交易額,比例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