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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31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再不足,令各社社員 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交社 員大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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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