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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1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應依他電信事業之請求,於其場所提供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之設置空間。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出證明無法依前項提供設置空間時,應另提供其他場所供互連業者設置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但互連相關電信設備,由要求互連之一方提供。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相關設備之設置、維修、場所及相關費用,應按成本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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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