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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7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申請裁決者,任一方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佐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他方當事人。 前項申請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應受裁決事項之聲明及理由。 四、開始協商日期及協商過程。 五、協商已達成及未達成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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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