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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 第14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4條
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中繼線、交換設備、傳輸設備、信號網路設備、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服務種類予以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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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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