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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2條

分析網路元件動因時,應根據設備記錄將網路元件區分為訊務敏感項目及非訊務敏感項目。 前項所稱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可供多位用戶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非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分配予單一客戶使用之網路元件。 訊務敏感項目之成本應以實際通信量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非訊務敏感項目應按網路資源使用情形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網路元件之成本分析資料應可追溯至個別機房或交換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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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