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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7條

前條所稱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使用資產,係指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分離至該種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資產,包含直接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為維持正常營運所必須之資金及自各項功能分攤而來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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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