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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2條

多種服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服務之營業收入,依下列順序分攤之: 一、各種服務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電信資費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 二、各種服務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其市場價格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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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