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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5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電信服務部門與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之成本、收入與資產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分離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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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