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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2條

為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主管機關得檢視相關市場資料,並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公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用戶或交易相對人對該服務之需求程度。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相關電信事業之網路架構、網路或服務涵蓋範圍。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上下游批發及零售市場之垂直整合及競爭情形,並考量服務之需求及供給替代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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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