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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對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資費之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其公式如下: [(Pt-Pt-1) ÷ Pt-1] × 100% ≦ (△CPI-X)。 前項所稱主要資費,包含下列項目: 一、定期租用費:按每日、每月或每年等定期方式,向用戶或其他電信事業收取之定額費用。 二、通話費:按每秒、每分鐘或每通等單位計價之超額語音費用。 三、網際網路上網費:按每 Mbps 或 Gbps 等單位計價之超額數據費用。 四、第八條所定之批發價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費項目。 第一項資費管制措施適用之主要資費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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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