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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6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主要資費依前條規定得調升者,於實施年度內每次調整資費時,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不得超過依前條第一款所定調升百分比計算之資費費率。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實施年度內調升主要資費之幅度未達前條第一款所定上限者,其未調足之值不得移至該年度以後之實施年度調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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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