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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公費學生公費待遇實施辦法 第5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得享受公費部分各項待遇,由負擔經費之各機關斟酌 財力,一部或全部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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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