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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公費學生公費待遇實施辦法 第7條

師範校院公費學生無故退學、經勒令退學或被開除學籍者,應追繳所受領 之全部公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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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