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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第13條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3條
下列人員應優先辦理專案分發: 一、離島地區及原住民保送生,分發原保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由原保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發保送地區學校服務。但保送國立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分發。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公費合格教師取得偏遠或特殊地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同意聘任之證明者。 三、具兵役義務者於取得教師證書後,除經兵役主管機關核准緩徵並於當年度完成分發者外,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候用,俟服完兵役後依規定統一辦理專案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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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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