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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7條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至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 分發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之前三年不得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位之進修。但於寒暑假期間進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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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