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第19條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及一百十三年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公費生,除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外,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