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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師資培育機構係指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 大學校院。 本辦法所稱地方教育輔導係指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 校 (班) 之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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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