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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12條

停役人員經核定回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以臨時召集入營,補服其現役役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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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