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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2條

常備兵轉役,區分如下: 一、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經檢定體位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而合於替代役體位,轉服替代役者。 二、任官轉役-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士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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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