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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8條

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理,並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通報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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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