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 第29條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9條

常備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 一、受記過、降級懲罰,未滿半年者。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同過。 二、無故離營或因案審理中。 三、因病傷住院診療復健。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