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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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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9條
常備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 一、受記過、降級懲罰,未滿半年者。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同過。 二、無故離營或因案審理中。 三、因病傷住院診療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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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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