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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5條

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補充兵施以軍事訓練合格列管或解除召集,於離營前,應由離營時之服役單位施以離營教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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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