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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每五年應經檢驗機構定期檢驗一次。 裝載常壓液態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下列規定經檢驗機構定期檢驗: 一、未滿十五年之罐槽體每三年應檢驗一次。 二、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之罐槽體每二年應檢驗一次。 三、滿二十年以上之罐槽體每一年應檢驗一次。 經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或檢驗機構等發現有安全之虞之罐槽體,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該罐槽車實施臨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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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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