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 第20條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應廢止該檢驗機構之檢驗許可: 一、偽、變造檢驗紀錄文件者。 二、不依規定核發檢驗合格證明書或核發不實者。 前項不依規定核發之檢驗合格證明書不生效力,且經廢止檢驗許可之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檢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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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