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第75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75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不發給者,應於核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其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
AI 白話解釋
← 第74-2條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7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