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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34條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應一併收買。但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前項改良物之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估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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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