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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73條
依
第二十六條
、
第七十二條
、
第七十六條
照價收買後再出售之土地及依
第五十五條之二
第一項第五款出售之土地,其承購人應自承購之日起一年內興工建築;逾期不建築,亦未報准延期建築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原價收回。 前項延期建築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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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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