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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有正當理由未能完成與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間之網路互連者,於完成網路互連前,得暫不提供對該網路之平等接取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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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