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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3條

前條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幼兒園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編制及人力運用計畫。 四、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使用圖說及其概況,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之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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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