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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5條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每招收兒童二十人,至少置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一人;未滿二十人以二十人計。 前項國民小學階段兒童不得與幼兒園幼兒混合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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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