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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7條

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前項換發之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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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