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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4條

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 二、前款以外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出獨立空間,並注意通風、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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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