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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 第17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7條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公分。 二、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三、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四、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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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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